水处理设备资料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
北京安普华林 提交于:2008-8-19
水处理设备资料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
第1.0.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,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,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,特制订本规范。
第1.0.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或改建的城镇、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。
第1.0.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、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,妥善选用水源,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。
第1.0.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,近远期结合,以近期为主。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~10年,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~20年。
对于扩建、改建的工程,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。
第1.0.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、分区、分质或分压的选择,应根据当地地形、水源情况、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、水量、水质、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,从全局出发,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。
第1.0.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(复用、循环或直流)的选择,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,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。
第1.0.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、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、降低能耗、降低漏耗、降低药耗,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,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备。
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,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、降低能耗,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,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,妥善确定。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、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,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。
第1.0.8条 设计在地震、湿陷性黄土、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,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。
第1.0.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,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第1.0.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,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,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,特制订本规范。
第1.0.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或改建的城镇、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。
第1.0.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、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,妥善选用水源,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。
第1.0.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,近远期结合,以近期为主。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~10年,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~20年。
对于扩建、改建的工程,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。
第1.0.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、分区、分质或分压的选择,应根据当地地形、水源情况、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、水量、水质、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,从全局出发,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。
第1.0.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(复用、循环或直流)的选择,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,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。
第1.0.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、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、降低能耗、降低漏耗、降低药耗,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,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备。
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,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、降低能耗,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,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,妥善确定。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、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,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。
第1.0.8条 设计在地震、湿陷性黄土、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,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。
第1.0.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,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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